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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个年代的“古董”,能否成为法律证据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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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3-02-25 19:24作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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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村民展示相关凭证

  清朝嘉庆年间的契约、1936年的断买契纸和1952年的印花税票,有没有收藏价值?南宁的收藏家黄女士说,有收藏价值。问及这些颇有历史年限的“古董”可否作为法庭证据时,她表示自己不是律师,也不是法官,无法界定此事。南宁一名律师表示,原始票据是可以作为证据。

  拥有这些“古董”的是罗先生,他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龙腾村地卡屯村民。罗先生意外发现“古董”,缘于屯里的一宗山场纠纷。

  2006年,龙腾村吴村屯领取了一笔国家生态林的补偿款。地卡屯发现该补偿款是石岩山和西马山的,便找政府主持公道,认为此山林自古以来就属于他们的。随后,在当地各有关部门协调无效下,矛盾各方先是通过行政复议,再到法院诉讼,双方均希望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此事。

  受村民委托,罗先生到处收集相关证据,准备应诉。期间,他从一个保管族谱的八旬老人处,见到清朝嘉庆年间的一张契约、1936年的一份断买契纸以及10张1952年的印花税票。其中1952年的印花税票,每张500元。他没想到,罗氏祖上是个大户人家,居然买了一座山场。

  然而,就是这座山场,如今却成了两屯人的纠纷地。

  买断契约

  印花税票

  得知罗先生找到这些“古董”,其他村民都认为,大家都不用打什么官司了,就光拍卖这些“古董”就是一大笔财富。

  于是,村民到处向收藏家打听这些“古董”值多少钱。让村民困惑的是,有的收藏家说,一分不值;有的说不可估量。

  罗先生觉得,不管“古董”价值如何,这毕竟是祖上留存下来的。这三个年代的“古董”,可作为法律的有利证据。然而,当地卡屯从行政复议到一审、二审官司,法院对该屯以“古董”作为证据都没有给予认定。

  官司虽说输了,可罗先生认为,这些“古董”是有市无价的,希望识货的人能给他们鉴定一下。

  在罗先生出示的这些古董原件上,记者见到清朝嘉庆年间的这张契约,上面的文字大致表述当时买卖山场的情况,上面有见证人和双方的签章。落款时间为契约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九日;在断买契纸上,有广西省政府及罗城县的公章、买卖情况、坐标等字样,落款为民国二十五年六月七日;在1952年的印花税票上,可见上面标注“纸银”、“给予业户收执”、“1949年印制”、面额为500元的字样。

  这些“古董”有无收藏价值?价值几何?南宁市唐山路古玩城黄女士称,目前市面上很少有这些年代的地契,大约有几百元一张的价格,但未来会有一定的收藏价值。但是印花税票就没有那么高的收藏价值。

  至于“古董”能否成为法庭证据,广西南宁市李登科律师事务所钟律师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规定,印花税亦是凭证征税的税种之一,即公民依法向政府交纳了具有土地使用证的印花税,同时按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(2013年修订)》规定,盖有公章的印花税票原始票据,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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